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于2020年10月29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采用經濟特區立法形式,對上位法的部分規定進行了變通、細化,將“排水戶分類管理”“排水管理進小區”等先進排水管理改革經驗予以固化,對排水以及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范。貫徹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明確排水設施建設“三同時”和“雨污分流”要求、規范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和移交程序、實行排水戶分類管理、完善建筑小區排水管理、強化排水設施和排水行為管理、加強排水設施保護,七大亮點突出。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7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強化了強化對清潔生產的促進,以及對有毒有害廢水的監管,規定醫療機構、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的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等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處置,不得違法傾倒、排放。2020年12月3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省、市(州)、縣 (市、區)、鄉(鎮)建立河(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等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鼓勵建立村級河(湖)長制或者巡河(湖)員制。在城鎮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和垃圾等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020年9月24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總結浙江省節約用水實踐,增設了許多節水激勵和促進措施,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節約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直接從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級以上節水型企業可以減征水資源費;達標再生水再利用可以核減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無錫市區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2007-2019年,全市已累計投入太湖治理資金840億元。新《實施細則》共二十九條,明確專項資金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太湖辦共同管理調整為由市生態環境局(市太湖辦)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申報審核、資金分配、項目管理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