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文件及標準
1、固定污染源廢氣 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1286—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和相關廢氣參數連續監測系統的組成和功能、技術性能、監測站房、安裝、技術指標調試檢測、技術驗收、日常運行維護、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數據審核和處理等有關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附錄D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環境空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65種揮發性有機物的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附錄H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是對《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59—2015)的修訂。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59—2015)首次發布于2015年,起草單位為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
本次為第一次修訂。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煙氣黑度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煙氣黑度的林格曼望遠鏡法。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水中丙烯酸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丙烯酸的離子色譜法。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土壤和沉積物中15種酮類和6種醚類化合物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土壤和沉積物中15種酮類和6種醚類化合物的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和附錄C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土壤和沉積物中毒殺芬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土壤和沉積物中3種指示性毒殺芬同類物P26、P50和P62的氣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
地方/團體文件及標準
1、《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重點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推動《國務院關于支持山東深化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發〔2022〕18號)落地落實,按照《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魯發〔2022〕19號)要求,有效發揮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重點項目(以下簡稱“省高質量發展項目”)在深化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中的引領支撐帶動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聯合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共17部門共同發布《重慶市深入打好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方案》,通過持續深化水環境綜合治理,大力推進水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切實加強水資源保護,全力保障水環境安全,加快形成綠色發展管控格局等措施,深化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協同推進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筑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推動山清水秀美麗之地建設取得重大進展。
本方案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
為了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浦東,進一步健全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將于2023年8月15日起實施。《若干規定》共15條,明確浦東新區將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建立健全減少污染排放、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等的激勵約束機制,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在“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制度創新。
本文件規定了城市水生態修復工程成效評估術語及定義、評估原則、工作流程、評估方法、評估體系、評估指標及評估涉及的水環境及水生生物調查監測的技術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對湖北省城市湖泊開展的水生態修復工程的成效評估,城郊湖泊可依據實際背景,選擇性參照本文件。
評估規程不適用于具體某一個或多個生態修復工程措施的評估需求,而是通過對城市湖泊系統生態狀況的評估反映生態工程實施的整體成果和效用。實施日期2023年08月27日。
本文件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銅、鋅、鉻、鎳、鉛和鎘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市城市規劃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消納處置等處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